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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3-22 09:22: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黑龙江绥化住房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绥化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9名委员,2021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于呈报《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安排》的报告、《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2021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增值收益分配计划》、《绥化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追加接入征信数据库经费的请示》、《关于追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所需诉讼费的请示》、《关于修订绥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请示》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绥化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6个科,9个管理部。从业人员122人,其中,在编67人,非在编5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1年,新开户单位169家,净增单位57家;新开户职工1.5万人,净增职工0.57万人;实缴单位3101家,实缴职工16.93万人,缴存额19.4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87%、3.48%、8.06%。2021年末,缴存总额154.2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41%;缴存余额84.94亿元,同比增长10.7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2家。

(二)提取:2021年,3.03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1.21亿元,同比增长8.73%;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57.69%,比上年增加0.35个百分点。2021年末,提取总额69.3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9.28%。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

2021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1万笔6.2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67%、29.52%。

2021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5.48亿元。

2021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41万笔70.26亿元,贷款余额32.38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5%、9.73%、2.3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38.12%,比上年末减少3.11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

2.异地贷款:2021年,发放异地贷款230笔7719.8万元。     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71133.9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9188.42万元。

)资金存储: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52.55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50.5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2.04亿元。

)资金运用率: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38.12%,比上年末减少3.11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1年,业务收入19939.8万元,同比增长10.26%。存款利息9620.94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0270.88万元,其他47.98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1年,业务支出12028.08万元,同比增长17.04%。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1565.7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462.01万元,其他0.28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1年,增值收益7911.72万元,同比增长1.35%。增值收益率0.98%,比上年减少0.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1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50.8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112.1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648.73万元。

2021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00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006.70万元。

2021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914.5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8073.9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1年,管理费用支出1112.12万元,同比增长13.05%。其中,人员经费813.76万元,公用经费48.99万元,专项经费249.3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3365.54万元,逾期率10.39‰。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914.54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5.33%,国有企业占20.05%,城镇集体企业占0.51%,外商投资企业占1.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6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7%,其他占6.15%;中、低收入占97.36%,高收入占2.64%。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5.28%,国有企业占10.95%,城镇集体企业占1.7%,外商投资企业占0.7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8.6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9%,其他占12.66%;中、低收入占98.69%,高收入占1.31%。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2.6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5.14%,租赁住房占0.84%,离休和退休提取占30.7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49%,其他占6.12%。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27%,高收入占2.73%。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2.95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31.94%,比上年末增加0.4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0370.47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7.11%,90-144(含)平方米占75.77%,144平方米以上占7.12%。购买新房占80.3%,购买二手房占19.7%。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5.1%,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4.9%。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3.3%,30岁-40岁(含)占37.74%,40岁-50岁(含)占29.74%,50岁以上占9.22%;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9.91%,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0.09%;中、低收入占96.49%,高收入占3.51%。

(四)住房贡献率。

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65.93%,比上年增加6.4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 2021年根据统计局提供的绥化市2020年从业人员年人均工资(绥化57631.00元/年)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绥化1610元/月),确定2021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14408.00元,下限1610.00元。

(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2021年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住房贷款最高上限的调整。同一户籍内家庭成员,一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同一户籍内家庭成员,两名(含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缴存职工(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贷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缴存职工(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账户余额超过1万元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余额的20倍。

2、贷款比例的调整。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购买第二套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禁止向已拥有二套及以上房产或第三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3、贷款利率的调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在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不变,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二套房、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4、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市公积金业务已搬至绥化市政务服务中心,并与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网办公,借款人可直接在我中心办理不动产抵押手续,公积金贷款业务已经实现“最多跑一次”“办事不求人”的一站式服务。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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