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绥化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有21名委员。2016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关于绥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订方案及说明”、“关于适当提高我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审议事项”、“关于对公积金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报告”、“关于管委会组成人员调整意见的报告”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绥化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筹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秘书科、信贷管理科、归集管理科、计划财务审计科、稽查指导科、信息科、内控监督科 7 个科室,下设肇东、安达、海伦、绥棱、望奎、庆安、兰西、青冈、明水9 个管理部。从业人员127人,其中,在编75人, 非在编5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3251家,新开户单位338家,净增单位732家;实缴职工14.85万人,新开户职工0.80万人,净增职工-0.85万人;当年缴存额13.24亿元,同比增长16.14%。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70.51亿元,缴存余额47.3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12%、22.60%。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2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4.49亿元,同比降低 17.31%;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33.91 %,比上年同期减少13.72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23.14亿元,同比增长24.08%。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9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9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673笔6.61亿元,同比降低13.83%、4.89%。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07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1565笔37.72亿元,贷款余额24.2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9.25 %、21.25%、17.48%。个人住房贷款率为 51.22 %,比上年同期减少2.23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
(四)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23.79亿元。其中,活期0.77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3.04亿元,1年以上定期5.12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4.86亿元。
(五)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51.22%,比上年同期减少2.2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12630.53万元,同比增长1.1%;存款利息收入5418.8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7208.94万元,其他收入2.76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7704.31万元,同比降低22.87%;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7149.87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100.58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450.20万元,其他支出3.66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4926.22万元,同比增长96.67%;增值收益率1.15%,比上年同期增加0.4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60.9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163.3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3401.91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163.33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911.73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150.6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7962.7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1163.33万元,同比增长2.86%。其中,人员经费628.64万元,公用经费238.31万元,专项经费296.38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52.01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63‰。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净增额的1%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3150.64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30%,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4.82%。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9.65%、-8.56%和16.14%。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5.62%,国有企业占34.72%,城镇集体企业占1.8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18%,其他占1.67%。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1.46%,国有企业占41.16%,城镇集体企业占1.9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24%,其他占1.21%。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8.95%,中等收入群体占60.38%,高收入群体占0.67%。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52万笔4.49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58.8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5.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29.55%,租赁住房占3.37%,其他占0.12%);非住房消费提取占41.1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5.6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7.87%,其他占7.65%)。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0.25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1.67%,比上年同期增加1.5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103.85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38.42%,90-144(含)平方米占56.98%,144平方米以上占4.6%;新房占72.99%,二手房占27.01%;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36.76%,双职工申请贷款占63.24%。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6.23%,中等收入群体占69.81%,高收入群体占3.96%。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68.2%。
六、其他重要事项
2016年5月,根据公积金支取工作的实际问题制定《绥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20日起实行。同时废止绥政发〔2004〕19号文件支取部分、《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操作办法》支取部分、绥金管〔2011〕16号文件、绥金管〔2014〕5号文件。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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