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25年绥化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以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依据绥化市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度绥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4〕1号)确
定2025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具体内容如下:
一、缴存基数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最高不应
高于绥化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月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绥
化市社会用工工资标准。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5年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19487.00元;下限绥化市本级、北林
区1850.00元,所属其他县(市)1750元。本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和低于
下限的按此标准执行。
三、缴存额度上、下限标准
根据工资基数上限、下限标准和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匹配的公积
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进行测算,上限最高不得超过2338元/月,
合计不得超过4676元/月。下限绥化市本级、北林区不得低于93元,其他县(市)
不得低于88元,合计绥化本级、北林区不得低于186元/月,其他县(市)不得低于
176元/月。以上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四、缴存比例的设定及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高于12%。单位如调整缴存比例,需向
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五、基数调整的相关要求
1、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5年1月起执行。
2、各缴存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发生变化的,应于每年1月份起进行
基数调整,每个年度内只可调整一次,缴存额度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3、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4、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2024年缴存基数上限的职工,自通知公布之日
起,应按新上限标准执行,出具情况说明进行调整,并补缴因上限调整产生的差额部分。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5日
黑公网安备 2312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