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书

2026-04-06 09:38: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黑龙江绥化住房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

处理规则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监管规定,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及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明确合理的目的为导向,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确保个人信息质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切实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处理主体及联系方式

处理主体: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0455-12329

二、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及保存期限

(一)处理目的

公积金中心为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提取审核、贷款审批、还款管理、贷后变更、信息查询、身份核实、银行结算账户(含数字人民币钱包)真实有效性核实、服务质检、异议核查等法定职责,处理相关个人信息,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安全开展。

(二)处理方式

采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方式进行处理;除依法取得您单独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积金中心不会公开您的个人信息。在提供信息服务时,综合运用手机短信验证码、生物识别等技术手段,确保缴存职工本人使用相关服务,防范第三方套取个人信息。

(三)处理的个人信息范围

1.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电话、地址、户籍、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照片等;

2.个人财产信息:个人银行账号、公积金账号、公积金联名账号、资金、房产、住房贷款、房屋租赁、银行结算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户类型、账户结算状态、诉讼信息等;

3.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人脸信息等;

4.业务关联信息:社保、医保、就业、失业、低保、劳动能力鉴定等;

5.其他个人信息:医疗健康信息、残障人士身份信息、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用户录音录像等。

(四)保存期限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1.业务办结前:全程保存;

2.业务办结后: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档案管理规定,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贷后管理、争议处理、行政执法等法定职责所必需的,保存期限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3.录音信息自生成之日起保存1年,录像信息自生成之日起保存3年,到期后依法予以删除或进行匿名化处理。涉及重大事项或法律纠纷的,按相关规定永久保存;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个人信息对外提供规则

公积金中心仅在以下法定情形下依法向其他部门或机构提供必要信息:

1.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业监管部门、征信机构等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

2.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依法向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询、核实相关信息;

3.依法依规向受托银行提供办理归集、提取、贷款发放与回收所必需的个人信息;

4.为组织住房公积金内外部审计、业务分析统计、监管报送、征信报送、司法协助、合规检查等法定事项所必需;

5.未经您本人同意,公积金中心不得将未去标识化的个人信息直接用于商业目的或向商业机构提供。

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将向您告知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种类,并依法取得您的单独同意。除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情形外,您有权拒绝公积金中心向其他处理者提供信息,拒绝不影响您依法享受住房公积金服务。

四、个人信息跨境传输

公积金中心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向境外提供。

五、个人权利

您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可通过0455-12329或前往公积金中心窗口行使:

权利

说明

查阅、复制

向您提供本人的个人信息副本

更正、补充

发现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可申请更正

删除

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可申请删除

撤回同意

您有权撤回此前作出的同意,撤回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处理。您撤回同意的,公积金中心将停止基于同意的处理活动,但因履行法定职责(如缴存、贷款管理等)所必需的处理不受影响,且公积金中心不因您撤回同意而拒绝为您提供法定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解释说明

有权要求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

转移请求权

依法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您指定的处理者

投诉举报

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

公积金中心将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答复您的请求;复杂情形下可延长,但将及时告知您延长理由。

六、敏感个人信息及未成年人保护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如人脸信息、身份证照片、房产及贷款信息等)将单独告知处理该类信息的必要性(例如:采集人脸信息用于线上业务办理时的本人身份核验,是防止他人冒用您账户所必需)、可能对您权益产生的影响,并取得您的单独同意;涉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遵循“最少必要”原则,仅在法律允许、监护人明确同意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必需的范围内收集和使用,并由监护人代为行使上述个人权利。

七、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导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您的信息安全:

1.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性检查,防范因系统漏洞导致的信息泄露;

2.综合运用手机短信验证码、生物识别等技术手段,确保为本人操作使用;

3.向相关部门提供协查数据时,依法依规按需提供指定人员的信息;

4.在各服务渠道的醒目位置提示您,请勿将用户名和密码提交给第三方,以免造成信息泄露。

如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公积金中心将以公告、推送通知或邮件等形式告知您基本情况、处置措施和补救建议;难以逐一告知时,将通过公告方式发布警示。

八、其他事项

1.本规则将依据法律法规及业务变化适时更新,修订内容将另行向您告知,修订版本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积金中心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上述事项的,处理规则将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公积金中心可以不向个人告知;

4.缴存单位及个人应当保证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告知书旨在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公积金中心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主要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电话:0455-8216081    主办单位: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绥化市北林区北辰路金鼎豪庭21栋1号商服    黑ICP备12004052号-2
网站标识码:2312000016    黑公网安备 2312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