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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详解德州住房公积金新政!8月20日起执行!

2017-08-17 15:45: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德州晚报

  为贯彻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和上级有关部署,支持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和房价过快增长,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全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在具体使用上做了详细说明。

  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做好政策调整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增进缴存职工对这次政策调整的了解和理解,确保政策调整的顺利实施,决定自2017年8月20日起执行。
 
  提高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调整前 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调整后 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最高可贷比例不得超过房屋主体价值的7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最高可贷比例不得超过房屋主体价值的60%。
  将职工公积金贷款时的首付比例上浮10个百分点,目的在于提高购房的首付资金门槛,将炒房者排除在外,达到抑制房价的作用。
  提高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调整前 对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职工不再进行贷款,但对公积金贷款次数没有限制。
  调整后 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以主贷人在业务软件系统查询到的结果为准。在不得对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职工进行贷款的同时,对已经两次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不再发放贷款。
  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满足职工刚性购房需求,决定实施“认房又认贷”的政策。
  提高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调整 取消本地购买同套住房可提取购房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的政策,调整为只能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
  上半年,为确保资金科学合理使用,保障住房类消费,我市已经取消了重大疾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住房门窗节能改造3类非住房消费类提取,同时对购房类、偿还商贷类提取做出了房屋套数限制,超过两套房不予办理提取。并规定异地购房只能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此次调整,规定本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房也只能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即今后无论异地还是本地购房都只能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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