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减轻缴存人住房消费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提取适用对象: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
(二)房屋限定范围:位于绥化行政区域内,且产权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的自住住房;
(三)不予办理情形:
1.缴存人家庭有我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缴存人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的;
3.房屋产权为多人共有(夫妻双方共有除外)的。
二、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申请条件
1.所装修房屋的产权在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名下;
2.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满10年(以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以上,或购房时间在2年以内(以购房款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为准)的,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金额
缴存人家庭仅可选定名下一套自住住房办理装修提取,每人仅可办理一次装修提取,为一次性提取业务,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的,需同时办理。按照《不动产权证书》
《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750元/ ㎡核算。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购房款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装修合同或书面承诺书;
6.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
三、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一)申请条件
1.缴存人家庭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缴存人家庭仅可选定名下一套自住住房,每年申请一次物业费提取;
3.申请时间应在票据载明的物业服务期内,不溯及既往,不得预提。
(二)提取金额
缴存人家庭合计提取额度,按照该套住房当年实际应缴纳物业费金额核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当年缴纳物业费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5.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
四、办理渠道
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携带上述材料前往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窗口申请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由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二)此政策执行期间,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黑公网安备 23120202000006号